其實這題如果沒有要跟國稅局爭論怎麼認列報稅的話..
答案很簡單:依基金平台或銀行明年給你的113年境外各類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的資料申報,不要自行調整
(通知單上面有計入這筆就算,沒計入就不算...)
該所得是以當年度實現的損益計算,不算未實現的帳面損益。
因國稅局是依基金平台或銀行提供的資料核課,如果你報的較少,大概就會被國稅局揪出來(多報不查,少報會查)。
如果要用跟這份資料不同的方法認列申報,造成少報,可能會遭遇的問題。
(1)可能先面臨補稅甚至罰鍰。
(用"可能"補稅之理由:若加計少報資料計算的「基本稅額」低於「原綜合所得稅的應繳稅額」→依原應繳稅額,不用補稅)
(2)如要推翻國稅局的核課決定,需有足夠的理由與事證推翻原資料認列方式。國稅局有極大機率要你先跟基金平台或銀行更正,再由它們向國稅局更正資料。
如果做不到(2)這點,那就是回到(1)的結果,或者你要上法院走行政訴訟(但我覺得贏的機率很低,畢竟提的是金融機構及國稅局都不認可的方式...要法官相信你比金融機構或國稅局更專業...很難)。
PS.
個人推測"113年境外各類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不會計入,畢竟是未實現損益(只是目前價值認定為0)。
因為如果計入的話,等於強制實現損益、清空部位(而非現在凍結,價值為0的狀態),
就會有人會跳腳說"憑什麼把我的俄羅斯部位資產清空,恢復交易就會有價值了..."
還有113年750萬的"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 不只算海外所得(這項$100萬以上才要報),還有國內所得淨額+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等..都要計入。
基本所得額定義: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basic-tax-question/scope/reRxw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