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是否有基金平台是可以用聯合帳戶開戶的?(注意遺產代操的法律問題)
請問是否有基金平台是可以用聯合帳戶開戶的?(注意遺產代操的法律問題)
chanyu
chanyu
現在家姊則希望我將此筆存款代為投資基金,但我上網搜尋,發現"台灣並沒有提供共同投資帳戶的服務,每個基金、股票帳戶的開戶人只能有一人"。這樣一來我是不是就無法用此帳戶來代操基金?
家姊是說不然把錢轉到我戶頭讓我代操,但我覺得把錢轉進來,日後會有爭議(例如嫂子質疑我盜用孩子的錢、中飽私囊什麼的)。
請教各位大大,是否有基金平台是可以用聯合帳戶開戶的?或是有更好的方法?
lizhaoxian
lizhaoxian
我只能說我想到是否能使用銀行 信託 的方法,
期待有其他專業的大大回答你的問題。
chanyu
chanyu
"lizhaoxian"對不起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我只能說我想到是否能使用銀行 信託 的方法,
期待有其他專業的大大回答你的問題。
不,還是要謝謝L大撥空回答我的問題,謝謝!
making99
making99
"chanyu"因家兄過世,家有未成年幼兒,其配偶又難以信賴(花錢闊綽、怕小孩還沒成年就花光遺產,影響到小孩),因此在家兄病逝前,家姊就先私下將家兄的部分現金另存,之後用我與家姊名字開一聯合帳戶,金錢存入,家姊心慈,每個月還固定轉帳2千給孩子當教育基金。
現在家姊則希望我將此筆存款代為投資基金,但我上網搜尋,發現"台灣並沒有提供共同投資帳戶的服務,每個基金、股票帳戶的開戶人只能有一人"。這樣一來我是不是就無法用此帳戶來代操基金?
家姊是說不然把錢轉到我戶頭讓我代操,但我覺得把錢轉進來,日後會有爭議(例如嫂子質疑我盜用孩子的錢、中飽私囊什麼的)。
請教各位大大,是否有基金平台是可以用聯合帳戶開戶的?或是有更好的方法?
電腦網路無法告訴你的,何不直接打給平台客服詢問? 電腦終就是人設計的,再強大,也有想不到的案例,也許大部分的平台都沒考慮到,剛好給他們一個刺激。
不過,做為小孩教育基金或生活費的一筆金額,適不適合拿來操作基金,也許也該想一想,因為不是穩賺的!!
我是布魯斯
我是布魯斯
就算不特別處理,令嫂亦可能控告兩位刑法之侵占、或民法之不當得利?例如:令嫂主張令兄生前所剩財產不只帳戶內之金額 ... 等等。一般而言,當媽的不會不替自己的小孩想,也有人在親屬過世後常常會一夜之間長大 ... 不信賴令嫂跟不信賴令嫂的理財方式,完全是兩回事。當然,也不排除有人棄子女於不顧,只顧著自己享樂的 ... 這世上除了太陽不會從西邊出來以外,甚麼事都可能發生。
看來已成功開立銀行聯合帳戶,至於是否有基金平台是可以用聯合帳戶開戶,常見的平台就那3家 (鉅亨網、基富通、先鋒),打3通電話問客服或許就解決了,搞不好官網上的Q&A也有。
有無可能開誠布公,若C大對自己操作還算有信心,每月固定寄發月報,金流得以全程追蹤?再者,代操最被容易有爭議的是在大跌段,因為帳面上是虧損的 (出資者通常是與上一個周期、而非與原始金額相比較),所以勞退由政府代操,若與虧損,政府還要倒貼,以達到兩年期定存利率之最低獲益保證。
回歸到法律層面,或許C大與令姊該花點小錢找律師諮詢一下,排除法律方面的疑慮,或至少心裡有個底,因為很多法律的細節不是我們表面看到或自己想像的那個樣子。免得原本是美事一樁,最後卻弄得一身腥。一千塊是我在新竹實際問過的費用,不限時間問到飽,其他地方不確定費用如何?
chanyu
chanyu
"making99""chanyu"因家兄過世,家有未成年幼兒,其配偶又難以信賴(花錢闊綽、怕小孩還沒成年就花光遺產,影響到小孩),因此在家兄病逝前,家姊就先私下將家兄的部分現金另存,之後用我與家姊名字開一聯合帳戶,金錢存入,家姊心慈,每個月還固定轉帳2千給孩子當教育基金。
現在家姊則希望我將此筆存款代為投資基金,但我上網搜尋,發現"台灣並沒有提供共同投資帳戶的服務,每個基金、股票帳戶的開戶人只能有一人"。這樣一來我是不是就無法用此帳戶來代操基金?
家姊是說不然把錢轉到我戶頭讓我代操,但我覺得把錢轉進來,日後會有爭議(例如嫂子質疑我盜用孩子的錢、中飽私囊什麼的)。
請教各位大大,是否有基金平台是可以用聯合帳戶開戶的?或是有更好的方法?
電腦網路無法告訴你的,何不直接打給平台客服詢問? 電腦終就是人設計的,再強大,也有想不到的案例,也許大部分的平台都沒考慮到,剛好給他們一個刺激。
不過,做為小孩教育基金或生活費的一筆金額,適不適合拿來操作基金,也許也該想一想,因為不是穩賺的!!
M大,我其實有查過基富通跟鉅亨網Q&A都沒提到聯合帳戶。打電話去基富通,當下客服電話等到斷線,也問過鉅亨網,問主管後回電說只能用個人開戶,所以才想問看看是否有人有經驗。
那個帳戶的錢,是考慮買全球型配息基金累積型,說是代操其實也只是代為挑選穩定向上的基金,短期是不會動用到的。
b8636006
b8636006
二、令兄會在生病時,託付金額,其實也是擔心小孩,所以亦是託孤,你們姐弟是偉大。
三、聯合平台,我想也是大家可以納入遺屬的考量(只知信託是要付相關費用)。
四、祝福一切順利。
chanyu
chanyu
"我是布魯斯"怎麼我滿腦子只想到可能會有法律的問題?令嫂知道有一筆令兄的錢存在C大與令姊的聯合帳戶嗎?
就算不特別處理,令嫂亦可能控告兩位刑法之侵占、或民法之不當得利?例如:令嫂主張令兄生前所剩財產不只帳戶內之金額 ... 等等。一般而言,當媽的不會不替自己的小孩想,也有人在親屬過世後常常會一夜之間長大 ... 不信賴令嫂跟不信賴令嫂的理財方式,完全是兩回事。當然,也不排除有人棄子女於不顧,只顧著自己享樂的 ... 這世上除了太陽不會從西邊出來以外,甚麼事都可能發生。
看來已成功開立銀行聯合帳戶,至於是否有基金平台是可以用聯合帳戶開戶,常見的平台就那3家 (鉅亨網、基富通、先鋒),打3通電話問客服或許就解決了,搞不好官網上的Q&A也有。
有無可能開誠布公,若C大對自己操作還算有信心,每月固定寄發月報,金流得以全程追蹤?再者,代操最被容易有爭議的是在大跌段,因為帳面上是虧損的 (出資者通常是與上一個周期、而非與原始金額相比較),所以勞退由政府代操,若與虧損,政府還要倒貼,以達到兩年期定存利率之最低獲益保證。
回歸到法律層面,或許C大與令姊該花點小錢找律師諮詢一下,排除法律方面的疑慮,或至少心裡有個底,因為很多法律的細節不是我們表面看到或自己想像的那個樣子。免得原本是美事一樁,最後卻弄得一身腥。一千塊是我在新竹實際問過的費用,不限時間問到飽,其他地方不確定費用如何?
布大,如上則回覆,鉅亨網、基富通(先鋒我倒是沒查過)的Q&A跟客服都試過了。
說是代操,但因事關孩子日後教育或創業基金,因此我是想參考穩基金,只挑選一兩支長期持有,不敢買波動大的標的,家姐覺得只要勝過定存就好,期望不高,穩定就好。
下午跟家姐討論過,替代方法就是轉入一個沒在使用的銀行帳戶,再以此人身分開基金帳戶,但因我已在上述兩基金平台開戶,因此只能開家姐的帳號。
至於法律部分,因為是家兄生前同意領出,並授意家姐託管,所以家姐認為並非遺產,謝謝布大善意提醒,我再建議家姐是否再找律師諮詢看看,感謝!
gi2218
gi2218
Vivihappy
Vivihappy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與特定人士,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再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中加以課稅。其符合下列要件:
1.財產必須是被繼承人於其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人士之行為,贈與包含一般贈與和視同贈與
a.一般贈與:包括一般應稅之贈與和免稅之贈與
例如:
(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在一百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如果是死亡前兩年之贈與,仍要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如果是死亡前兩年之贈與,仍要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3)贈與免稅額220萬,如果是死亡前兩年之贈與,仍要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如果是遺產,妻子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親屬篇之規定,何謂「依民法親屬篇之規定,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要件為何?
資料發布日期:96/03/19
(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2.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肯定家務管理對於婚姻生活之貢獻,故僅以婚後財產方須列入分配。又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本次修法增訂之慰撫金,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縱屬婚後取得,亦非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3.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如有差額,應平均分配;惟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茲舉例如下:甲男乙女於民國八十八年結婚,婚前甲有工作收入一百萬元,乙結婚時娘家贈與嫁妝五十萬元,婚後甲乙均上班工作,惟二人因個性不合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兩願離婚,此時,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計五百萬元,其中三十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二十萬元係因車禍受傷取得之慰撫金,乙婚後工作收入連同婚前嫁妝及婚後好友贈與生日禮金十萬元,共有二百萬元,另負債四十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解析:甲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500萬)-婚前財產(100萬)-婚後繼承取得財產(30萬)-慰撫金(20萬)=350萬元
乙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200萬)-婚前財產(50萬)-婚後負債(40萬)-贈與取得(10萬)=100萬元
所以甲應給乙(350-100/2=125)一百二十五萬元。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要件為何?
資料發布日期:96/03/19
(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2.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肯定家務管理對於婚姻生活之貢獻,故僅以婚後財產方須列入分配。又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本次修法增訂之慰撫金,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縱屬婚後取得,亦非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3.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如有差額,應平均分配;惟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茲舉例如下:甲男乙女於民國八十八年結婚,婚前甲有工作收入一百萬元,乙結婚時娘家贈與嫁妝五十萬元,婚後甲乙均上班工作,惟二人因個性不合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兩願離婚,此時,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計五百萬元,其中三十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二十萬元係因車禍受傷取得之慰撫金,乙婚後工作收入連同婚前嫁妝及婚後好友贈與生日禮金十萬元,共有二百萬元,另負債四十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解析:甲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500萬)-婚前財產(100萬)-婚後繼承取得財產(30萬)-慰撫金(20萬)=350萬元
乙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200萬)-婚前財產(50萬)-婚後負債(40萬)-贈與取得(10萬)=100萬元
所以甲應給乙(350-100/2=125)一百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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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您有幫助
我是布魯斯
我是布魯斯
"chanyu"鉅亨網、基富通(先鋒我倒是沒查過)的Q&A跟客服都試過了。
=> 電話轉到斷掉也不會太意外,因為是高難度的題目,之前有強友去電問銀行基金質押的程序,也是碰到這樣的狀況。開立銀行聯合帳戶已屬少見,再去連結平台進行交易,就更少見了。何不轉個彎,考慮直接在開立帳戶的銀行交易基金?或許是一條可行的選項。有些時候未必要把手續費率看得那麼重,還是有不少強友是在銀行交易的,例如Jack阿北 ...
說是代操,但因事關孩子日後教育或創業基金,因此我是想參考穩基金,只挑選一兩支長期持有,不敢買波動大的標的,家姐覺得只要勝過定存就好,期望不高,穩定就好。
下午跟家姐討論過,替代方法就是轉入一個沒在使用的銀行帳戶,再以此人身分開基金帳戶,但因我已在上述兩基金平台開戶,因此只能開家姐的帳號。
至於法律部分,因為是家兄生前同意領出,並授意家姐託管,所以家姐認為並非遺產,謝謝布大善意提醒,我再建議家姐是否再找律師諮詢看看,感謝!
=> 其實,法官並不會管有沒有漏繳遺產稅,就像房屋借名登記,法官只管是否有足以證據可資佐證借名的事實,不會去探討是否因借用人所衍生的其他法律或逃漏稅問題 (應該說,若有其他法律問題,也會是另一個案子,由另一個法官負責)。所以,我的重點不是在遺產稅,關於 "家兄生前同意領出,並授意家姐託管",可能是事實,但華人通常在親屬之間少以正式契約或文件為之,但若上了法院,空口無憑,屆時可能會碰到無法證明的難題。
我想說的是 (我自己的想法):動機對了,但方法或過程不對,可能就會導致與原本期待相反的結果。例如:動機是為了小孩好,但若父母採取的方法是事事順著小孩的意,結果可能就是養出媽寶或爸寶 ... 這是我常用來跟別人解釋 "動機、過程、結果" 論的例子,擺在這裡或許不是很洽當,但至少是常見的實例。
C大並未回答令嫂是否知道有那麼一筆錢的存在 ... 其實,是否在版上回答並不重要,但把所有想問的題目想好 (多想幾個無妨,即使非跟法律直接相關,頂多律師跟你說他無法回答),花個小錢找律師問清楚是絕對值得的。幾年前我是為了預立遺囑,才去找律師弄清楚有效遺囑的形式及其他細節。
chanyu
chanyu
說實話家兄財產不多,跟大家想像中差的很遠,而那筆提領出來的錢其實也才60萬,還不到贈與稅的標準,家兄財產也沒到達被課遺產稅標準。
如果真被告侵占,我們會主張那筆錢其實是家兄的還款,家兄節儉,兩、三次開刀費用,其實都是我們幫忙出的(這是有轉帳記錄的),家兄生前也Line跟家姊說,我們幫他的,日後一定會還,但是卻無日後了...
家姊單純是想偷偷幫孩子存一筆錢,等他長大後再給他,後來知道我加入強基金後,報酬率還不錯,因此才想用穩定方式把這筆錢養大一點,至於信託,畢竟總金額不高,就不想再浪費託管手續費了。
謝謝布大,提點我乾脆直接在銀行交易的選項。還有,嫂子的確不知道有那筆錢(原因是我們幫忙出開刀醫療費用跟看護費,她去醫院時,卻總外帶一杯星巴克,我們平常還捨不得喝這麼貴的咖啡,因此不得不擔心孩子的未來,她還有很多誇張行徑就不在網上細說了)。
至於授意家姐託管也沒有正式契約或文件,我們能當作證據的只有與家兄Line對話,他有說以後要還我們開刀醫療等費用,這部分我有協助截圖留存。
另外,我昨天有查到,家族成員侵佔罪提告,需在6個月內必須要提起告訴,家兄病逝已2年以上,因此應該無法提告了。
常見家族間構成侵占罪的案例:
家族間因為有一定的信賴關係,因此較常會出現協助保管財產的狀況,不論是現金還是土地均時有所聞,而家中長輩若因身體不好更是常有將財產預先交由某一名子女託管,此時應注意,協助託管財物之人此時僅有保管責任,若是見錢眼開,擅自將財產花掉,或是未經同意給第三人,都會成立侵占罪,實務上許多的家族糾紛也都是由此而來的。
至於家族成員侵佔罪提告的注意事項,因為屬於親屬間犯侵佔罪,法條有特別規定屬於告訴乃論,因此有告訴權人(被害人、配偶等)知悉有侵占事實以後6個月內必須要提起告訴,時間過了刑事犯罪部分就不能追究了,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遭侵占之財產。但若是家中長輩因年紀過大、失智等因素,無法自行提告,則可由家屬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
number
number
提醒一下,是從知悉起算6個月哦!
Vivihappy
Vivihappy
中廣103.3夏韻芬-理財生活通
今天正好是蘇家宏律師
節目正式開始是13:05
來賓時間應該是13:45
可能開放Call In14:45
節目結束15:00
最後也許會有時間Call In
可以電話問問題
蘇家宏律師,專長好像是遺產和財務方面吧!
可以聽聽看
保留單據......這些是一定要的
從知道的6個月起,這就很難鑑定欸,
有意要告,隨時都可說剛知道,這.....要如何認定得知時間?
Investment success doesn't come from "buying good things",
but rather from "buying things well"
(投資成功不是因為買到好東西,而是因為「買得好」。)
~by Howard Mark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Uncommon Sense for the Thoughtful Investor
強大
Investment success doesn't come from "buying good things",
but rather from "buying things well"
(投資成功不是因為買到好東西,而是因為「買得好」。)
~by Howard Mark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Uncommon Sense for the Thoughtful Investor
強大
"我是布魯斯"怎麼我滿腦子只想到可能會有法律的問題?令嫂知道有一筆令兄的錢存在C大與令姊的聯合帳戶嗎?
就算不特別處理,令嫂亦可能控告兩位刑法之侵占、或民法之不當得利...
我非常欣賞布魯斯大的這段發言,台灣人普遍缺乏法律觀念,尤其是親戚之間的利害關係更是如此,但我看過太多太多太多例子,翻臉最快的往往也是親戚,之前承諾沒有白紙黑字,之後吵架時全都不算數。
尤其這個案子中還有牽涉到「隱瞞」...這真的風險極大。
我強烈建議誠實以告,並透過法律合約清清白白的處理親友間的事務,該有的法律協助都不能缺,幾萬塊請財會專家跟律師,好過幾年後被人告,連本帶利損失幾十萬,還留下紀錄。
只要談到錢,都很敏感,請務必謹慎處理。別想省小錢,最後連本帶利全賠回。
number
number
https://www.legalaffairs.gov.taipei/New ... D4A8512071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cid=183
http://www.sinsiang.com.tw/telephone-legal-advice.php
chanyu
chanyu
"number"現在可以GOOGLE到很多免費法律諮詢的管道,可以打電話詢問
https://www.legalaffairs.gov.taipei/New ... D4A8512071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cid=183
http://www.sinsiang.com.tw/telephone-legal-advice.php
原來還有這些免費諮詢管道,長知識了,謝謝n大~
本來無一物
本來無一物
"chanyu"另外,我昨天有查到,家族成員侵佔罪提告,需在6個月內必須要提起告訴,家兄病逝已2年以上,因此應該無法提告了。
常見家族間構成侵占罪的案例:
家族間因為有一定的信賴關係,因此較常會出現協助保管財產的狀況,不論是現金還是土地均時有所聞,而家中長輩若因身體不好更是常有將財產預先交由某一名子女託管,此時應注意,協助託管財物之人此時僅有保管責任,若是見錢眼開,擅自將財產花掉,或是未經同意給第三人,都會成立侵占罪,實務上許多的家族糾紛也都是由此而來的。
至於家族成員侵佔罪提告的注意事項,因為屬於親屬間犯侵佔罪,法條有特別規定屬於告訴乃論,因此有告訴權人(被害人、配偶等)知悉有侵占事實以後6個月內必須要提起告訴,時間過了刑事犯罪部分就不能追究了,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遭侵占之財產。但若是家中長輩因年紀過大、失智等因素,無法自行提告,則可由家屬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
提醒一下chanyu大,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刑法第80條第2款: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追訴權,是指行為人犯罪以後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被起訴,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
所以只要在20年內,令嫂知道這事,都是可以依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提起告訴的。
( 當然,成立與否,就看法院的裁判了。) 所以,最好還是保護一下自己。
chanyu大與令姐的手足之情令人動容,我也很能理解你們的心情,易位而處,可能也會做一樣的事。
但就法論法,
那筆錢的所有權是令兄的,其過世後,就屬於遺產,應由令嫂和令姪繼承。
至於令嫂是否有能力善用或敗掉,那就是他們(所有權人)的事了。
BTW,前面有人提到民法第1148條之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 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繼承人在 1. 遺產稅 2. 對債權人 3. 對繼承人間,分別有不同的規定。 )
前提是 繼承人 受贈與時才有適用,chanyu大並非是繼承人,故並無本條文適用之餘地。
我是布魯斯
我是布魯斯
或許C大的顧慮也是對的,假設賭上一把,當作這份被隱藏的善意資產很有可能不會被發現,但是:
- 會不會兩個小孩最需要用錢可能是在受高等教育之前?至於當成創業基金 ... 先勸C大別把夢想做那麼大!
- 一定需要念大學、受高等教育嗎?或許絕大部分的人都認為在這個年代,大學學歷已是基本,但我曾幾次問那無心唸書的兒子要不要考慮先就業,因為漫無目的,只是跟著大夥兒一起去唸大學,不只浪費錢、更浪費寶貴的四年
- 就算要唸大學,一定無法自力完成嗎?現在助學貸款很容易辦,學雜費部分一定不成問題,生活費部分好像看是否為中低收入戶,甚至自己打工賺錢也行
- ...
若C大與令姊還是打算好好運用、操作這筆錢,以便日後為令侄所用,那麼完整地保留金流紀錄是絕對必要的,至於用C大個人或是兩人的聯合帳戶買賣基金已經不是絕對性的問題,頂多就是一個人被告、或是兩個人被告的差別而已,不會因為可以用聯合帳戶扣款,兩位就不會被告,看來是完全搞錯方向了。除了錢會在銀行和基金帳戶兩邊跑來跑去,如果把部分金額交給令嫂或令侄應用時,應以轉帳、匯款為之,並另做書面紀錄 (人的記性通常不可靠),而非交付現金,除非還要他們簽收款單。
諸多細節,需要C大好好仔細想想,至少還有令姊可以商量 ...
chanyu
chanyu
"本來無一物""chanyu"另外,我昨天有查到,家族成員侵佔罪提告,需在6個月內必須要提起告訴,家兄病逝已2年以上,因此應該無法提告了。
常見家族間構成侵占罪的案例:
家族間因為有一定的信賴關係,因此較常會出現協助保管財產的狀況,不論是現金還是土地均時有所聞,而家中長輩若因身體不好更是常有將財產預先交由某一名子女託管,此時應注意,協助託管財物之人此時僅有保管責任,若是見錢眼開,擅自將財產花掉,或是未經同意給第三人,都會成立侵占罪,實務上許多的家族糾紛也都是由此而來的。
至於家族成員侵佔罪提告的注意事項,因為屬於親屬間犯侵佔罪,法條有特別規定屬於告訴乃論,因此有告訴權人(被害人、配偶等)知悉有侵占事實以後6個月內必須要提起告訴,時間過了刑事犯罪部分就不能追究了,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遭侵占之財產。但若是家中長輩因年紀過大、失智等因素,無法自行提告,則可由家屬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
提醒一下chanyu大,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刑法第80條第2款: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追訴權,是指行為人犯罪以後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被起訴,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
所以只要在20年內,令嫂知道這事,都是可以依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提起告訴的。
( 當然,成立與否,就看法院的裁判了。) 所以,最好還是保護一下自己。
chanyu大與令姐的手足之情令人動容,我也很能理解你們的心情,易位而處,可能也會做一樣的事。
但就法論法,
那筆錢的所有權是令兄的,其過世後,就屬於遺產,應由令嫂和令姪繼承。
至於令嫂是否有能力善用或敗掉,那就是他們(所有權人)的事了。
BTW,前面有人提到民法第1148條之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 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繼承人在 1. 遺產稅 2. 對債權人 3. 對繼承人間,分別有不同的規定。 )
前提是 繼承人 受贈與時才有適用,chanyu大並非是繼承人,故並無本條文適用之餘地。
謝謝"本來無一物"大大提供的資訊與善意提醒,強友真的好熱心、好溫暖,謝謝!
chanyu
chanyu
"我是布魯斯"人生的問題有時真是難解!
或許C大的顧慮也是對的,假設賭上一把,當作這份被隱藏的善意資產很有可能不會被發現,但是:
- 會不會兩個小孩最需要用錢可能是在受高等教育之前?至於當成創業基金 ... 先勸C大別把夢想做那麼大!
- 一定需要念大學、受高等教育嗎?或許絕大部分的人都認為在這個年代,大學學歷已是基本,但我曾幾次問那無心唸書的兒子要不要考慮先就業,因為漫無目的,只是跟著大夥兒一起去唸大學,不只浪費錢、更浪費寶貴的四年
- 就算要唸大學,一定無法自力完成嗎?現在助學貸款很容易辦,學雜費部分一定不成問題,生活費部分好像看是否為中低收入戶,甚至自己打工賺錢也行
- ...
若C大與令姊還是打算好好運用、操作這筆錢,以便日後為令侄所用,那麼完整地保留金流紀錄是絕對必要的,至於用C大個人或是兩人的聯合帳戶買賣基金已經不是絕對性的問題,頂多就是一個人被告、或是兩個人被告的差別而已,不會因為可以用聯合帳戶扣款,兩位就不會被告,看來是完全搞錯方向了。除了錢會在銀行和基金帳戶兩邊跑來跑去,如果把部分金額交給令嫂或令侄應用時,應以轉帳、匯款為之,並另做書面紀錄 (人的記性通常不可靠),而非交付現金,除非還要他們簽收款單。
諸多細節,需要C大好好仔細想想,至少還有令姊可以商量 ...
布大,您凡事都看得遠,給的提醒也很實用,家姊習慣在存簿轉帳後面加註解,所以流向還蠻清楚的。
到底要怎麼做,真的有點頭疼,我也還在思考中,我再找個時間跟家姊好好長談一下,謝謝!
我是布魯斯
我是布魯斯
金流除了流出用以購買基金 (有些銀行的存摺就會自動註記買賣基金) 外,任何流出項目以 "會留下紀錄的方式" 為之;另外,最好是持續注資的動作,就算減到一千也無所謂,因為這能讓檢察官或法官形成心證:哪有意圖侵占者還要自淘腰包補貼的?
固然檢察官或法官可以調資料,但也怕有些司法官因為工作量過大 (幾乎都過勞) 而偷懶、便宜行事 ...
cha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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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布魯斯"保留完整金流紀錄,是萬一真的要上法院時,有助於C大證明自己的清白。
金流除了流出用以購買基金 (有些銀行的存摺就會自動註記買賣基金) 外,任何流出項目以 "會留下紀錄的方式" 為之;另外,最好是持續注資的動作,就算減到一千也無所謂,因為這能讓檢察官或法官形成心證:哪有意圖侵占者還要自淘腰包補貼的?
固然檢察官或法官可以調資料,但也怕有些司法官因為工作量過大 (幾乎都過勞) 而偷懶、便宜行事 ...
布大,沒錯,姐姐的想法就是:"哪有意圖侵占者還要自淘腰包補貼的?"
存簿上每一筆進帳,都是從同一家銀行、姐姐的帳戶轉進聯合帳戶,(上面有她的名字)。
因此她目前還是想繼續幫孩子偷存錢,我再慢慢跟她溝通看看,謝謝各位強友熱心提供法律相關知識,感激不盡。
Vivih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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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會中廣103.3理財生活通
有說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房地合一....等
約13:45播出
有興趣的朋友
可聽聽
(因為有時會聽廣播,fb剛好跳出今天預告,也許有些幫助,並非業配)
強大,強編
如有不妥,請刪文
Investment success doesn't come from "buying good things",
but rather from "buying things well"
(投資成功不是因為買到好東西,而是因為「買得好」。)
~by Howard Mark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Uncommon Sense for the Thoughtful Investor
強大
Investment success doesn't come from "buying good things",
but rather from "buying things well"
(投資成功不是因為買到好東西,而是因為「買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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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happy"(因為有時會聽廣播,fb剛好跳出今天預告,也許有些幫助,並非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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