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配息的報稅問題】基本稅額中海外收入(境外基金配息)100萬-670萬之間,請問需不需要申報呢?
【基金配息的報稅問題】基本稅額中海外收入(境外基金配息)100萬-670萬之間,請問需不需要申報呢?
su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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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這篇https://news.cnyes.com/news/id/3719342
有寫到同一申報戶,海外收入100萬(含)-670萬之間,需要申報,但不用繳稅,
但在報稅軟體中的需申報基本稅額條件說明,又寫到670萬以下者,不必申報基本稅額。
所以到底基本稅額中海外收入(配息)100萬-670萬之間,需不需要申報呢?
謝謝大家
強基金共同創辦人之打雜掃地僧就是我。
永遠記得這條投資金律:投資賺到的錢=本金 X 報酬率 X 時間。
投資時碰到任何問題,請套用這則投資金律,你會豁然開朗。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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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ment success doesn't come from "buying good things",
but rather from "buying things well"
(投資成功不是因為買到好東西,而是因為「買得好」。)
~by Howard Mark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Uncommon Sense for the Thoughtful Investor
我是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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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強大
我是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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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本來就歸最低稅負(基本稅額),而不是綜合所得...
670萬的免稅額不是只針對海外所得,而是所有最低稅負制的成分共用,例如:超過3,000萬的要保人非被保險人的理賠...
海外所得未達100萬無需申報,超過100萬要申報,但所有最低稅負組成總合未超過免稅額670萬不會發生作用(無需在綜合所得稅之外多繳稅);若超過670萬,就超過的部份加徵20%(非累進稅率)。
vencentlin
vencentlin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1)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 合計數未達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在 100 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海外所得自 99 年 度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3)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 年合計數在 3,00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 3,000 萬元者,扣除 3,000 萬元後之 餘額應全數計入(前開 3,000 萬元免稅額度,自 103 年度起調整為 3,330 萬元)。
(4)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6)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sugo
sugo
"sugo"這張圖好清楚,感謝vencentlin大大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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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爬了文,論壇裡之前就有人問過了
【稅務問題】境外基金配息,需納入年度稅率計算繳稅嗎?
http://forum.fundhot.com/viewtopic.php?f=26&t=5596
這裡面也寫的很清楚,還有財政部的稅務網站上也有相關的說明: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 ... 249599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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