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配息的報稅問題】基本稅額中海外收入(境外基金配息)100萬-670萬之間,請問需不需要申報呢?

7.2K
@sugo

su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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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2018-05-03 10:38
各位大大好,請教一下各位前輩,境外配息基金的配息,會歸在海外所得的利息收入,
我看這篇https://news.cnyes.com/news/id/3719342
有寫到同一申報戶,海外收入100萬(含)-670萬之間,需要申報,但不用繳稅,
但在報稅軟體中的需申報基本稅額條件說明,又寫到670萬以下者,不必申報基本稅額。
所以到底基本稅額中海外收入(配息)100萬-670萬之間,需不需要申報呢?
謝謝大家

@faith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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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2樓
2018-05-03 14:54
不用申報基本稅額,但境外基金配息超過100萬仍需申報海外所得。

@mikro

mik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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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2018-05-03 15:33
朋友的南非幣配息目前就已超過670萬門崁,已經要繳稅。低於670不用繳。

@鉅子戶

鉅子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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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2018-05-04 17:06
所以是不用申報嗎?如果低於670萬的話

@強大

強大

成就徽章:強基金創辦人
管理員
5樓
2018-05-04 17:36
強友寫得很清楚:不用申報基本稅額,仍需申報海外所得。

@鉅子戶

鉅子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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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2018-05-04 21:48
謝謝

@我是布魯斯

我是布魯斯

名人堂
7樓
2018-05-04 22:23
不夠精確喔!

海外所得本來就歸最低稅負(基本稅額),而不是綜合所得...

670萬的免稅額不是只針對海外所得,而是所有最低稅負制的成分共用,例如:超過3,000萬的要保人非被保險人的理賠...

海外所得未達100萬無需申報,超過100萬要申報,但所有最低稅負組成總合未超過免稅額670萬不會發生作用(無需在綜合所得稅之外多繳稅);若超過670萬,就超過的部份加徵20%(非累進稅率)。

@vencentlin

vencentlin

天使人
8樓
2018-05-06 11:20
https://yahoo-twmoney-2018tax.tumblr.co ... 0%E5%BE%97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1)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 合計數未達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在 100 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海外所得自 99 年 度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3)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 年合計數在 3,00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 3,000 萬元者,扣除 3,000 萬元後之 餘額應全數計入(前開 3,000 萬元免稅額度,自 103 年度起調整為 3,330 萬元)。
(4)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6)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sugo

sugo

註冊會員
9樓
2018-05-11 10:41
這張圖好清楚,感謝vencentlin大大的解答

@sugo

sugo

註冊會員
10樓
2018-05-1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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